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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忠林与沈仁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林,沈仁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黄忠林,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亚均,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仁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孔德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林与被告沈仁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仁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林撤回对被告沈仁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忠林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贺慧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