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群中、王怀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群中,王怀庆,管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金初字第127-1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沟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7550275-8。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被告郭群中,男,汉族,1961年10月11日生。被告王怀庆,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生。被告管雪峰,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群中、王怀庆、管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郭群中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群中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户名:郭群中帐号:37×××24金额:35900元。户名:郭群中帐号:37×××23金额:10000元。户名:郭群中帐号:37×××71金额:14000元。户名:郭群中帐号:62×××60金额:815.86元。户名:郭群中帐号:00×××13金额:3964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继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