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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第6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伍瑜与四川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瑜,四川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第6340号原告伍瑜,男,汉族,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范斌,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小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艺民、王锦锦,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瑜诉被告四川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瑜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5元,由原告伍瑜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