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隆君、金学友与金学友、蒋月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隆君,金学友,蒋月云,吴龙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吴隆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亮亮,浙江浙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良花,浙江浙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学友。被告:蒋月云。被告:吴龙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卢彬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隆君与被告金学友、蒋月云、吴龙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隆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隆君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隆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隆君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