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史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史某,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某,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的法定代理人靳超锋负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