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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8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恒与廖芬华与廖伟深与熊维永与海口宜欣瑞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887-3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恒与被告海口宜欣瑞商贸有限公司、熊维永、廖伟深、廖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海口宜欣瑞商贸有限公司、熊维永、廖伟深、廖芬华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麦名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