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刑初字第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管伟国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伟国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初字第036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伟国,无业。曾因盗窃于2012年8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盗窃于2012年10月30日被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伟国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伟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伟国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白天、2014年12月26日白天、2015年1月9日白天、2015年1月11日下午,以撬锁、撞门等方式,先后非法进入苏州市吴中区红庄一区20号1403室被害人董某的住宅、红庄五区78号4楼被害人王某的住宅、钱家花园240号1303室被害人朱某的住宅、红庄五区72号1201室被害人李某的住宅。被告人管伟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管伟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鉴定书,DNA鉴定书,证人马某、孙某、顾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董某、王某、朱某、李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管伟国的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伟国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伟国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管伟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管伟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伟国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艳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