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申请初兴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初兴周,张洪芳,丁文龙,丁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被执行人:初兴周。被执行人:张洪芳。被执行人:丁文龙。被执行人:丁文国。本院在执行(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初兴周、张洪芳、丁文龙、丁文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军审判员 :宋世光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时庆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