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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邓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邓某,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吴芝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何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