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本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雅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本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763号原告重庆雅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涪陵荔枝稻香居委5组,组织机构代码74747271-9。法定代表人郭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天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本会,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未提供身份信息),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雅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本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雅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雅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雅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夏顺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米志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