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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彬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刘彬,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金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