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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茅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闵现成与聂忠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现成,聂忠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646号原告闵现成,个体工商业主。委托代理人胡远博,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忠响,个体工商业主。委托代理人桓轶,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现成诉被告聂忠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闵现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60元,由原告闵现成负担。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