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茅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闵现成与聂忠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现成,聂忠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646号原告闵现成,个体工商业主。委托代理人胡远博,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忠响,个体工商业主。委托代理人桓轶,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现成诉被告聂忠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闵现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60元,由原告闵现成负担。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