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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与被执行人德州晶华集团大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德州晶华集团大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晶华集团大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法定代表人田文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与被执行人德州晶华集团大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德中民四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指定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向我院提交破产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3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