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林金生与邹火民、邹杰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66号原告林金生,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汤琼林,男,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火民,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邹杰民,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42号新城大厦A8层。法定负责人郑成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生与被告邹火民、邹杰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金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金生以双方已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林金生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漳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