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1165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2日,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生于1975年10月1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李维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妙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