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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1165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2日,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生于1975年10月1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李维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妙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