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诉张淑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张某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390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法定代表人王竣。委托代理人李瑞。委托代理人冀健玲。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诉被告张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承担。审判员 马起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