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勃法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栾忠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栾忠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龙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万岐,职务清欠办主任。被执行人栾忠正,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大四站镇大祥村。本院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栾忠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督字第8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栾忠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勃民督字第8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佟志金执行员 李龙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