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初字第4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桥支行与梁燕英、梁桂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29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32号。法定代表人叶平航,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娟、林金园,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燕英,女,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梁桂明,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诉被告梁燕英、梁桂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已经另寻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18547元,减半收取927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心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