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任滋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霍茂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任滋涛,霍茂龙,师万林,武旭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府前街。负责人房建文,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滋涛。原审被告霍茂龙。原审被告师万林。原审被告武旭锋。原审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青年路南口。负责人范亚雄,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滋涛,原审被告霍茂龙、师万林、武旭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5)孝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