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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48号原告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童国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