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48号原告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童国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