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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建新、张其元与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张其元,王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张建新,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原告张其元,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被告王旭,男,汉,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新、张其元与被告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新、张其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新、张其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0元(原告张建新、张其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39.00元,由原告张建新、张其元承担。审 判 长  黄富久人民陪审员  刘定文人民陪审员  肖元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