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五与刘秀斌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五,刘秀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337号原告李五,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北镇乡朱楼村村民,现住榆次区。被告刘秀斌(又名刘斌),男,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榆次区修文镇中郝村村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五与被告刘秀斌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韩成武所有的晋K×××××号奔驰车一辆、苏崇生所有的晋K×××××号揽胜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秀斌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韩成武所有的晋K×××××号奔驰车一辆、苏崇生所有的晋K×××××号揽胜车一辆。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春晨审 判 员 陈惠敏人民陪审员 高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蒙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