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韦炳仁与黄文献、韦小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韦炳仁。被告:黄文献。被告:韦小鸾。被告:韦世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炳仁与被告黄文献、韦小鸾、韦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炳仁于2015年9月8日以其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炳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炳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炳仁负担。审 判 长 农 原代理审判员 曾海丹人民陪审员 赖朝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韦延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