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邹慧栋与莫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慧栋,莫芝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087号原告邹慧栋,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弄职*弄*号。被告莫芝萍,女,195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受理原告邹慧栋诉被告莫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莫芝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邹慧栋住址在本市杨浦区,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莫芝萍住所在地系本市江西中路XXX号XXX室,该辖区属上海市黄浦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莫芝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莫芝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万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