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0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刘凤雷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雷,张志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2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雷。委托代理人王德如,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华。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南通市通州区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薛亚俊,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凤雷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潮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潮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凤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高 雁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