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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868号原告江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家学,道真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