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868号原告江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家学,道真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