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市立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娟、朱磊、朱俊文与被申请人刘二伟、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一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娟,朱磊,朱俊文,刘二伟,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一分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市立保字第71号申请人:刘娟,女,汉族,1980年3月出生,住哈密市红鼎花苑。申请人:朱磊,男,汉族,2001年9月出生,住哈密市红鼎花苑。监护人:刘娟,女,汉族,1980年3月出生,住哈密市红鼎花苑。申请人:朱俊文,男,汉族,1950年1月出生,住哈密市红鼎花苑。被申请人:刘二伟,男,汉族,1981年8月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畜牧局家属院。被申请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一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临河区临狭路。申请人刘娟、朱磊、朱俊文与被申请人刘二伟、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一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娟、朱磊、朱俊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二伟实际所有挂靠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一分公司的蒙L292**号(蒙LB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娟、朱磊、朱俊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二伟实际所有挂靠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一分公司的蒙L292**号(蒙LB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沙鹏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