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由恩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由恩明,王兴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378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法定代表人苏原,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宁、丛奔,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由恩明,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王兴业,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由恩明、王兴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志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