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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善美、王艳玲等与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善美,王艳玲,王栋,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字第01126号申请执行人:徐善美,女,194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王艳玲,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王栋,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安中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单莉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