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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青诉被告潘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青,潘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631号原告吴青。被告潘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青诉被告潘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青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青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周贞红人民陪审员  张延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