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颖申请保全被执行人潘李、何永瑛、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颖,潘李,何永瑛,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梁颖。被执行人:潘李。被执行人:何永瑛。被执行人: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李。被执行人:邱蓉。申请执行人梁颖与被执行人潘李、何永瑛、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41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7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邱蓉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房屋2套;查封了被执行人邱蓉名下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宝山街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41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