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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颖申请保全被执行人潘李、何永瑛、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颖,潘李,何永瑛,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梁颖。被执行人:潘李。被执行人:何永瑛。被执行人: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李。被执行人:邱蓉。申请执行人梁颖与被执行人潘李、何永瑛、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41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7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邱蓉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房屋2套;查封了被执行人邱蓉名下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宝山街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41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