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00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日东与程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日东,程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285-1号申请执行人:张日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程坚,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仲裁委员会(2015)池仲字第26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程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坚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坚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程坚在青阳县某公司有40%的股权,目前该公司所属矿山已被青阳县人民政府以5013480元的价款收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坚在青阳县某公司应得的全部款项,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谷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