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22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自报,绰号地主),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租住本市江汉区任冬天下2102室。辩护人陈琦、肖雪,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6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蔡某租住地本市江汉区任冬天下2102室将其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蔡某的提包内查获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311.33克。毒品已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蔡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曾望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林飞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