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函与刘娜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函,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1639号申请执行人张函,男,1978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娜,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函与被执行人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8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刘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娜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顺民初字第83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仁洋审 判 员 李海东代理审判员 马中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