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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毕敏与郭建军、郭昱磊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登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毕敏,男,汉族,1958年9月18日生。被执行人郭建军,汉族,1965年8月12日生。被执行人郭昱磊,汉族,1984年8月11日生。毕敏申请执行郭建军、郭昱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登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建军、郭昱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毕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登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对案件提起再审并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登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再审判决撤销了(2012)登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登执字第5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