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尹艳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艳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55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艳,女,1991年6月29日出生于沈阳市,朝鲜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抓获),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9日被再次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3)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书记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尹艳在沈阳市皇姑区三江街5号鑫碧泉洗浴门前,酒后闹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派出所民警王宁、卢文涛接到报警后出警处理此事,被告人尹艳无故对民警王宁、卢文涛进行漫骂并踢打。上述事实,被告人尹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民警王宁、卢文涛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甲、吕某、王某乙、李某、申某的证言;伤情照片;门诊病历;被告人尹艳的供述;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艳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