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城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邓菊香诉闵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菊香,闵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城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邓菊香,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保险业务员,住奉新县。被告:闵振生,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原告邓菊香诉被告闵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菊香诉称:我与被告闵振生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被告闵振生打电话向我借款9.2万元,2014年12月,被告闵振生又向我借105400元,共计借款197400元,当时被告闵振生出具一张借条给我。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闵振生催索,被告闵振生每次都饰词不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闵振生立即返还原告现金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闵振生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闵振生于2015年8月11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奉新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下:驳回原告邓菊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三百元,依法退还给原告邓菊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刘海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