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方亮平与周智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亮平,周智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方亮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养殖。委托代理人:李德斌,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出诉讼,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周智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亮平与被告周智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亮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亮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亮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方亮平自行负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