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田新与王文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田新,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王文喜,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文喜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文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阿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多哈德尔别克审判员 马 力审判员 米 热 别 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