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定西市广播电视台广告部与定西��生殖保健院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广播电视台广告部,定西市广播电视台广告部与定西市生殖保健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广播电视台广告部。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该广告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建红,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定西市广播电视台广告部与定西市生殖保健院。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18号。法定代表人钟剑波,系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定西市生殖保健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广播电视台广告部广告费27981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执行费40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西市生殖保健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定西市生殖保健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定西市生殖保健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如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颖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