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山民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奇兰与被执行人高希唐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奇兰,高希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2)山民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李奇兰,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高希唐,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4)山经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希唐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希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希唐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家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