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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曰民与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曰民,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滕民初字第3265号原告赵曰民,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孟阳,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群住所地:滕州市学院中路2188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1.5%,后双方于2014年5月24日经过结算,下欠27万元未付,并出具收据一份,仍约定月息1.5%,后原告急需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前归还原告赵曰民10万元;二、被告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前归还原告赵曰民10万元;三、被告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8日前归还原告赵曰民7万元;四、被告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前归还原告赵曰民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的利息60750元;五、如被告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原告赵曰民放弃2015年8月24日之后的约定的利息请求,否则,被告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以借款本金27万元为基数,按月息一分五支付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六、被告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连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275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奚修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