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田京华,淄博张店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聘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