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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田京华,淄博张店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聘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