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司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陈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某某,男,蒙古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刑诉(2015)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国良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司某某于2014年年末分别用魅族MX4、苹果4S手机利用手机微信平台,在自己建立的“五湖四海皆兄弟”微信群(成员受众为500余人)中传播淫秽视频共计74部。公诉机关为证实案件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利用手机微信传播淫秽色情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金色魅族MX4手机、苹果4S手机、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司某某微信群资料复印件、被告人司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视频资料提取说明、微信视频说明及手机视频说明、被告人司某某作案用两部手机移交说明、羁押证明、证人杨某某证言、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呼公【治】鉴字(2015)006号、007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利用即时通讯软件“微信”建立微信群,在微信群中公开向群成员传播淫秽影片,情节严重,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认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司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司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司某某作案工具金色魅族MX4手机、苹果4S手机,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国 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齐乌日那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