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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倪建华、邱树林与邱树林、邱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华,邱树林,邱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386号原告:倪建华。委托代理人:吴春平。委托代理人:吴柏焕。被告:邱树林。被告:邱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建华与被告邱树林、邱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倪建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树林、邱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建华撤回对被告邱树林、邱小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倪建华承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