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毛素光与秦明亮、欧朗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素光,秦明亮,欧朗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7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毛素光,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明亮,农民。委托代理人唐云高,广西三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欧朗程,农民。上诉人毛素光因与被上诉人秦明亮、欧朗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素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在本案审理期间依法自愿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故该撤回上诉申请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素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8元(上诉人毛素光已预交),减半收取229元,由上诉人毛素光负担。上诉人毛素光多预交的上诉费用229元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皓匀审 判 员 曾庆斌代理审判员 罗贵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汉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