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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与被执行人张威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张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69-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被执行人张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威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威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威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威在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威在你单位的工资收入,直至2697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凤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