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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梁书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梁书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东北大街599号。法定代表人王维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鸿宾,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书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书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鑫尚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紫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