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汪永业和罗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汪永业,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6日。被执行人罗小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汪永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81227.81元。已执行25000元。未执行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小平应赔偿申请执行汪永业150727.81元,被执行人罗小平于2015年10月15日前付5000元,余款145727.81元,被执行人罗小平自2015年9月起每年给付35000元,至付清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罗小平赔偿申请执行人183371.81元,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华审 判 员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彦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