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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彦奇、郭轶航与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子龙村子龙组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彦奇,郭轶航,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子龙村子龙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554-1号申请执行人郭彦奇,男。申请执行人郭轶航,男。两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郭飞,男。被执行人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子龙村子龙组。负责人黄少艮(又名黄少银),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子龙村子龙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子龙村子龙组(桂阳县鹿峰街道子龙村民小组)在银行的存款18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桂东代理审判员  陈淑良代理审判员  李远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小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